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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遣返符合賴昌星的意愿
    導語:目前就說賴昌星必然被遣返,還為時過早。即使被遣返,可能被判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的可能性幾乎沒有。

    經濟觀察網 陳杰人/文 當地時間7月21日晚,加拿大聯邦法院作出裁定,決定駁回賴昌星關于暫緩執行遣返令的申請。從理論上講,這意味著賴昌星已經從法律程序上成了一個可隨時被遣返的非法移民。有分析認為,最快的話,賴昌星可能會于本周六被加拿大移民局從該國遣返回中國。

    經歷了12年逃亡生涯后,賴昌星看起來似乎要“歸根”了。國內有人為此歡呼,當然我相信也有不少人為此感到深深的擔憂。這種擔憂又分為兩種,一種是擔憂賴昌星最后關頭又祭出什么法寶以避免被遣返,還有一種擔憂是怕被賴昌星咬上而卷入。

    我覺得這些擔憂其實都很正常的。從法律上看,賴昌星之所以在強大外交壓力下還能在加拿大流亡12年,這本身就證明了加拿大法律程序的復雜性和可利用性。而在中國,由于賴昌星一直處于被通緝的狀態,對他的刑事追究是無法避免的,一旦追究,就必然要捅出更多內部,從而可能牽涉到更多官員。

    回顧賴昌星12年的流亡生涯,我們或許可以從中發現一些有趣的信息。

    1999年,時年40歲的賴昌星和他的廈門遠華集團的大規模走私活動被查實,他的公司在過去短短5年的時間里,走私金額高達500億元,偷逃稅款300億元,包括多名高官在內的600多名涉案人員被調查,事后,一批官員被處死或被判重刑。在案發前,賴昌星通過特殊渠道掌握信息,輾轉從香港后以游客身份逃亡到加拿大。從那時開始,圍繞賴昌星的歸宿,中國和加拿大政府開展一場為時12年的遣送與反遣送的政治游戲。

    2000年,賴被加拿大移民部以非法移民拘捕并隨后保釋,次年,賴提出難民申請,經過一年官司后,這一申請被移民部駁回并再次拘捕,一周后又被有條件釋放。之后,賴昌星向加拿大聯邦法院提出上訴申請,開始和移民部打起馬拉松官司。

    在這期間,賴昌星聘請了知名律師為起訴訟,以中國的人權狀況、酷刑、死刑等理由,對抗移民部的遣返決定。加國政府和法院通過長期的審查,認定賴昌星一旦被遣返回中國,可能遭受死刑或其他酷刑威脅,其人權也可能遭受其他方式的侵犯,因此決定暫緩遣返。

    一個值得注意的情形是,2005年9月,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絕了賴昌星難民資格的上訴申請,隨后,加拿大移民部開始進行對賴昌星遣返前的風險評估并最終決定遣返賴。但在遣返的“最后時刻”,當賴昌星已經被移民部官員押至出境機場時,賴昌星頭撞候機廳的梁柱受傷,其律師據此又就遣返風險評估提出異議。賴昌星又被從機場帶回了移民部。2006年6月1日,加拿大聯邦法庭宣布對賴昌星遣返案的判決結果,裁定暫緩執行遣返令,以審議決定是否接受他提出的對其遣返前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司法復議的請求。

    在此期間,中國外交部明確向加拿大承諾,如果遣返賴昌星,不會判其死刑。這就讓賴昌星失去了規避遣返的一個核心理由。但是,由于加拿大法律在人權理念、程序設置等方面的復雜性和嚴格性,賴昌星依然在加拿大法律程序中游刃。直至2009年1月,加拿大移民部甚至還批準了賴昌星的工作申請,允許其在加拿大工作。這讓當時的中國人覺得,賴昌星注定遣返無望。

    當人們開始淡忘賴昌星的時候,今年7月初,加拿大移民部突然決定遣返賴昌星并將其拘捕,并以極短的時間完成了聯邦上訴法院的審理。從法律程序上看,這一上訴法院的裁決是生效的裁決,意味著加拿大移民部可以即時遣返賴昌星。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加拿大法律,賴昌星依然可能就這一裁決向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提起申訴,只要最高法院的法官認定其遣返存在不適當的人權風險,就還是有可能下令中止遣返,繼續進行法律訴訟。

    因此可以說,目前就說賴昌星必然被遣返,還為時過早。

    要了解賴昌星被遣返的幾率,就必須說說加拿大的法律理念。加拿大是英聯邦國家,其大部分地區實行普通法(英美法),這個法系的重要理念,一是程序優先,二是人權保護。程序優先的理念,讓加拿大寧可犧牲效率,也要履行繁瑣的程序,哪怕十年二十年,都是有可能的;而人權保護的理念,使得該國對死刑問題、酷刑問題和其他人權問題極其敏感,只要讓法官內心確信賴昌星被遣返后可能遭受不公正的審判或人權侵犯,法官就可能裁定不許遣返。賴昌星正是抓準了這兩點,在加拿大展開了曠日持久的反遣返訴訟游戲。

    截止目前,中國和加拿大沒有簽訂引渡協議,因此,賴昌星即便被移送回國,也不是“引渡”,而是以遣返的名義。即便如此,加拿大在遣返前所經歷的兩次遣返風險評估,其實也包含了和中國政府交涉的結果因素。比如,中國政府明確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就是風險評估需要考慮的核心因素。

    因此可以說,不管賴昌星曾經在中國犯下的罪行有多重,這次即時被遣返回國,也肯定不會面臨死刑處罰。

    人們也許還記得,2005年8月16日,原中國銀行職工余振東貪污、挪用公款一案在廣東江門中院開庭,法院最終判處余有期徒刑12年。為什么余振東貪污、挪用金額高達40億元而能免死,就因為他是在逃亡美國后被美國遣返的人員。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判決余振東犯貪污罪,判刑1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刑10年,決定執行12年。如果是普通的案犯,這種數罪并罰,起碼也會達到15年,如此象征性地“并罰”,實則體現了法院對被遣返人員的從輕。

    可以預測的是,如果賴昌星被遣返,我認為綜合各方情況和有關先例來看,其被判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的可能性幾乎沒有。

    其實從這個角度來看,這次遣返可能符合賴昌星的意愿。我的理由有三:

    第一,賴昌星從逃到加拿大的那天開始,他就知道自己必定要對走私事件最終有個交代,換句話說,此事不了,賴昌星也無法安生。

    第二,賴昌星這些年來加拿大的折騰,一方面是為了避免被盡快遣返而遭受重判,另一方面也是和中國有關部門內部交涉、談判的過程。對于賴來說,最大的利益就是保障自己回國后的生命安全和盡量輕判,對于中國政府來說,能夠將賴弄回國,就是政治上最大的勝利,也是對外逃貪官最好的警告,至于對賴本人判罰的輕重,則是次要考慮的問題,至少,中國政府可以國際慣例和外交談判讓步為由,替輕判辯解。

    第三,通過多年的折騰,賴昌星已經看到了中國政府的底線,更重要的是,他通過其妻曾明娜的自愿回國探路,已經對自己回國后的前途做了比較準確的評估。

    所有這一過程都表明,賴昌星是一個堪稱優秀的公共關系專家,他通過多年的“饑餓營銷法”,成功地保持了自己的輿論焦點地位,也成功地將自己置于加拿大人權保護的標桿性角色地位,這就是對他獲得輕判的最大保障。

    現在,該較量的都較量過了,該談判的也都談過了,賴昌星的回國意圖,也日益清晰起來。當所有的籌碼用盡,當所有的底線都已探明,賴昌星明白,對他自己來說,回來接受一次注定被從輕處罰的審判,是最明智的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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